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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
日期:2019/10/12 14:51:03 来源:深和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
     

      为解决离案件中夫妻财产的合理处理,深圳婚姻律师对夫妻共同财产(Community property)进行进一步的了解。这不仅有助于深圳婚姻律师对案件的处理,还有助于当事人的诉讼。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的形式,《婚姻法》地18条规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以此对该法第17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加以限制。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财产制度。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The subject of ownership),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第二,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During the existence of marriage relationship)。第三,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的除外。
        以上三个特征同时具备,才是夫妻共同财产。接下来,深圳婚姻律师介绍一下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
        1、工资、奖金。工资是指作为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事物,奖金是为了鼓励或表扬而给予的金钱或财物。(深圳律师小提醒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也计算在内)
        2、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深圳律师小提醒2: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包括作品在出版、上演、播映后而取得的报酬,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的商标或其他发明获得专利后允许他人适用而获得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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